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貪污案多有爭議 與法官生活經驗有關


記者潘千詩/台北報導

司法實務上的「貪污罪」,法院會以「職務上是否執掌」以及「對價關係」來判斷公務員是否有貪污,而這2個概念經常引發爭議。法務部為了減少見解歧異,因此引進「影響力交易罪」、修改「賄賂罪」要件,引進「公務員餽贈罪」。

舉例來說,林益世被控向「地勇」公司索賄,涉嫌貪污,然而,林益世當時擔任立委及行政院秘書長,對「中鋼」的採購是否有影響力、有無執掌,成為法院認定是否涉貪的重要關鍵,因一審法官採用「法定職權說」,認為採購案是中鋼或經濟部執掌,與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沒有關聯,最後沒有以貪污罪論處。

▲王玉升。(圖/資料照片)

對此,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,前面的案例屬於法律見解上的爭執,司法院認為要用大法庭方式,統一法律見解,至於兩者間有沒有「對價關係」比較屬於生活經驗的主觀認知,不同法官,有不同的生活經驗,就會產生不同的認定,所以法務部決定把有無對價關係的部分釐清,把問題具體化入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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